患者若出现心律失常,一般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,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。但是有的患者用药后,心律失常不但没有得到控制,反而使原有的心律失常加重。这种现象叫作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。一般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均有潜在的致心律失常作用。抗心律失常药物作用愈强,致心律失常的可能性愈大。有的患者对药物比较敏感,使用小剂量也可发生致心律失常现象。 药物致心律失常应该有一个标准:用药前早搏>100次/小时者,用药后早搏增加3倍;用药前<100次/小时者,用药后增加10倍;或用药后新出现了阵发性或持续性心动过速。用奎尼丁、氟卡胺或妥卡因等作用强的药物,有5—10%的病例出现室性早搏增多或非持续性室速。 严重器质性心脏病,如严重心衰、传导阻滞、缺血性心肌病、心肌炎等,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后致心律失常发生率比较高,甚至发生严重的或致死性心律失常,这时,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必须慎重。 值得提出的是,在使用Ia类药物(包括奎尼丁、普鲁卡因酰胺、双异丙吡胺、乙酰卡胺等)治疗心律失常之前,必须注意病人有无低血钾、酸中毒、心力衰竭,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可以应用。如果病人有心力衰竭必须用Ia类药物时,则应在心电监测下使用。使用大剂量Ic类药物(包括心律平、溴苄胺、氟卡胺、氯卡胺等)抗心律失常时,更易引起心律失常,偶尔可致严重甚至致死性心律失常,因此使用该类药物时应小心,剂量不宜过大,必要时可更换其它种类抗心律失常药。 Ib类药物(包括利多卡因、慢心律、室安卡因、苯妥英钠、乙吗噻嗪、安搏律定等)或Ⅱ类药物(心得安、氨酰心安、倍他乐克等),在有轻、中度猝死危险性患者中应用,不常出现心律失常加重现象(因不能影响复极),说明这类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较弱。因此无论是病危还是门诊病人均可应用。有时也会出现轻度致心律失常作用,但不会发生有致生命危险的恶性心律失常。 乙胺碘呋酮静脉注射用药时,一定要注意用法;①乙胺碘呋酮150mg+5%葡萄糖液20毫升稀释。②注射速度一定要慢,一般在10分钟以上将药推完,否则易引起严重的恶性心律失常——尖端扭转型室速或室颤。这种情况国内、外文献均有报道。